近日,福泉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開設賭場罪案件,三名被告人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五年二個月不等刑期,并處罰金。
2023年9月,被告人許某與楊某某共同出資裝修福泉市某小區(qū)一賓館用于經營,因特種行業(yè)許可證還未辦下來,為創(chuàng)收,二人另出資在賓館四樓裝修了三間麻將房用于開設賭場。2023年9月27日開始營業(yè),通過“麻將”、“字牌”、“五張”等賭博方式,每桌抽水200元至800元不等。許某與楊某某負責邀約賭客、抽水,舒某某(另案處理)負責煮飯、買菜、記賬。2023年11月8日,舒某某離開后,許某又以每月3000元工資招募被告人馬某某為賭場提供做飯、端茶倒水、記賬、收取水錢等服務,并招攬朋友到賭場進行賭博,同時賭場還向賭客售賣檳榔、煙、飲料等消費品獲利。直至2023年11月29日被公安機關查獲,經對賬本核算,2023年9月27日至2023年11月29日,許某等人開設的賭場共計抽頭漁利12萬余元。
福泉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楊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共同出資開設賭場、購買賭具,抽頭漁利12萬余元。被告人馬某某明知許某、楊某某等人開設賭場,仍為賭場提供做飯、記賬、收取水錢等服務,三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應予依法懲處。鑒于三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任何妄圖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利益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們應該摒棄僥幸心理,堅守法律底線,用勤勞和智慧去創(chuàng)造真正屬于自己的財富。不要被眼前的小利所迷惑,不要為了一時的收入而犧牲未來的自由和尊嚴。
法律小知識:抽頭漁利是指開設賭場者從賭博活動的贏家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利潤或者因提供賭博條件向賭博人員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