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到我家后說風(fēng)水不好,家里有不干凈的東西,要‘因果錢’做‘法事’,要拿金手鐲‘開光’,后面想去退錢,才發(fā)現(xiàn)人已經(jīng)聯(lián)系不上了。”
近日,福泉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一起詐騙案時發(fā)現(xiàn),被告人鄭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gòu)可以給他人“看風(fēng)水”“改運”“牽姻緣”等噱頭,告知被害人需要通過暫存“因果錢”和“押紅錢”的方式才能“改運”,并以自己能給黃金首飾“開光”為由,讓被害人主動把黃金首飾交給自己“保管”。2022年至2023年期間,鄭某某騙取多名被害人財物共計數(shù)十萬元。
2024年5月19日,福泉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鄭某某涉嫌詐騙罪向福泉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該案辦理過程中,該院認真貫徹落實最高檢“檢護民生”專項工作部署,依法履職,堅持將打擊犯罪與追贓挽損并重,對案件證據(jù)進行嚴格審查,加強自行補充偵查,準確認定涉案金額。同時,檢察官耐心細致地向犯罪嫌疑人鄭某某釋法說理,引導(dǎo)犯罪嫌疑人主動退贓退賠。最終,鄭某某主動退賠部分財物,最大限度減少和挽回被害人損失。
2024年8月28日,福泉市人民檢察院以鄭某某涉嫌詐騙罪向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4年10月11日,福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鄭某某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