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龍里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謝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在龍里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宣判,被告人謝某某犯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零六個月,謝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訴。
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間,被告人謝某某利用擔任貴州龍里經濟開發(fā)區(qū)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出納員的便利,以提取備用金、勞務費等公務開支為名,先后64次提取該公司在龍里農商銀行賬戶上人民幣286萬元,主要用于打麻將、購買彩票等。挪用的286萬元均未退還,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
庭審前,公訴人仔細研究了案情,認真準備了訊問、舉證、質證、答辯提綱、公訴意見書等相關材料;庭審中,公訴人進行有針對性的訊問,并通過PPT示證,層次分明,詳略得當,條理清楚、證明有力。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緊緊圍繞辯護律師提出的謝某某挪用公款行為不符合“情節(jié)嚴重”情形進行辯論,牢牢把握控辯主動權。同時,公訴人針對被告人謝某某具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提出符合本案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的量刑建議,法院予以采納。
公訴人還結合案件情況,對謝某某走上犯罪道路原因進行分析,客觀全面、清晰透徹地展開以案釋法釋紀,警醒廣大黨員干部要以案為鑒,時刻銘記執(zhí)政為民宗旨,構筑好防腐拒變的思想堡壘,牢記紀律、法律紅線不可踩,堅決抵制市場經濟條件下物欲橫流的誘惑,把好權力關、金錢關,奉公守法,維護好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形象,行使好人民賦予的權利,達到了“庭審一人,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舒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