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孟錦雄 編輯:呂蘇蘇 來源:黔南中院 發(fā)布時間:2020-06-29 19:46:54
獨山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2014年以來,以被告人劉東旺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貴州湘企(獨山)國際商貿有限公司、貴州湘企(獨山)置業(yè)有限公司等經濟實體為依托,以公司經營、開發(fā)為掩護,以商養(yǎng)黑、以黑護商,以親屬、老鄉(xiāng)為紐帶,采取發(fā)包工程、招募等方式糾集被告人劉單、顏志敏、劉學甫等多名組織成員,推崇江湖義氣、崇尚暴力,采用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在獨山縣百泉鎮(zhèn)和麻萬鎮(zhèn)以及省內外金融機構實施妨害公務、敲詐勒索、故意傷害、行賄、聚眾沖擊國家機關、騙取貸款、故意毀壞財物、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非法持有槍支等刑事案件12類17起,多次實施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造成3名受害人輕傷,另打傷多名討薪、討債人員,其騙取貸款違法犯罪造成國家經濟損失達4.08億元。
2020年3月25日,獨山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劉東旺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犯妨害公務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行賄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騙取貸款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賭博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19名涉黑組織成員分別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十年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或者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劉東旺、劉單等多名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根據(jù)各上訴人及各原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和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情節(jié),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判決的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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