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水縣人民法院受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委托,對被告人吳應先、吳小坤、吳承洪、陳應波等人涉尋事滋事、強迫交易、敲詐勒索、非法經(jīng)營、故意傷害一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

惠水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自2013年年底起至2018年3月,吳應先、吳小坤先后與王某某(另案處理)以及李文秀、吳承洪、陳應波等人糾結(jié)在一起,以暴力、威脅等手段,結(jié)伙或單獨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惡勢力。
2020年4月17日,惠水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吳應先犯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經(jīng)營罪、行賄罪、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四十七萬元;吳小坤犯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六萬元。其余4名成員分別被依法判處一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刑。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吳應先等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各被告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二審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