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長順縣人民法院對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王某某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并作出當庭宣判,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本案在審查起訴階段,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同意檢察機關提出的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的量刑建議。庭審過程中,檢察機關指控王某某明知他人收購銀行卡用于轉移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所得資金,為謀取非法利益,提供銀行卡幫助支付結算的犯罪事實,王某某當庭反悔,對此法院決定轉為普通程序審理。1月24日法庭重新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公訴方出示全案證據(jù)并質證,圍繞犯罪構成進行法庭辯論,并當庭調整量刑為有期徒刑十個月以上至一年二個月以下,并處罰金三千元至五千元。最后,合議庭就本案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進行合議,作出判決,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
檢察官釋法:認罪認罰具結書作為體現(xiàn)認罪認罰的結果,具有量刑證據(jù)的特征。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其主要目的是提高訴訟效率,其正當化的依據(jù)不僅僅是訴訟效率的提升,同時體現(xiàn)刑法的寬容性,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適用認罪認罰案件中,同樣要實現(xiàn)刑法的教育、預防功能,只有犯罪嫌疑人真誠悔過、深刻認識到自己罪行造成的危害,才能真正實現(xiàn)具結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