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謝了,感謝您的敬業(yè),您是我遇到的第一位能幫助催促履行判決的法官,給我們省去了好大的麻煩,我們要是在當?shù)兀欢ńo您送錦旗!”案件當事人在微信聊天中對荔波縣人民法院莫營和庭長說道。
案情介紹
2019年12月初,原告汪某某與被告史某某口頭商定,由原告提供3臺大型挖掘機(帶破碎功能及操作人員)到荔波縣瑤山鄉(xiāng)撈村被告承接的工地進行破石作業(yè),月租賃費用為19萬元,施工作業(yè)時間如果不足6個月的,則由被告另報銷原告挖掘機搬運費10萬元。原告遂從山東安排3臺挖掘機設備及相應操作人員進場施工作業(yè)至2020年5月中旬離場。后因,被告未支付租賃費尾款,原告催要無果,訴至荔波縣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337,072元。

審理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定,雙方按55萬元結算挖掘機租賃費用及挖掘機搬運費用,確認被告已經支付原告433,338元,被告實際尚欠原告116,662元,遂依法判決被告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欠款116,662元,并承擔相應案件受理費1,317元。判決作出后,原告表示如被告能盡快履行一審判決,則不再上訴,且其亦急需資金,希望法院督促被告履行。被告則表示因新冠疫情原因及與發(fā)包方對接撥付工程款需要時間,請求審判法官莫法官再予以協(xié)調寬限一定時間,避免進入強制執(zhí)行,影響被告后續(xù)工作和生活。
案件后續(xù)
事后,莫法官多次與雙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溝通協(xié)商,原告表示可以接受,被告亦經過月余時間與發(fā)包方協(xié)調撥款事宜,最后順利將全部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費支付至法院賬戶,款項到賬后,莫法官及時將案件款轉付原告。至此,實現(xiàn)案結款到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