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系一起危險駕駛案件被告人。2022年9月,劉某某酒后駕駛摩托車由長順擺所鎮(zhèn)往長順縣城方向行駛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8mg/100m。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綜合考慮案件事實及劉某某認罪態(tài)度,建議判處其拘役1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2022年11月18日,長順縣人民檢察院將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案起訴至縣法院,但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劉某某不僅未按時到案,并且手機關機,后經(jīng)公安民警進行網(wǎng)上追逃,最終在廣東省揭陽市將其抓獲。
2023年5月9日,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案在法院開庭審理,公訴人當庭發(fā)表公訴意見,認為被告人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后為逃避刑事處罰,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視為對認罪認罰的反悔,不再對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建議對被告人在原量刑建議的基礎上增加三個月刑期,罰金增至5000元,該公訴意見被法院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