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被告人李某在貴陽一家賭場內認識男子肖某(另案處理)。2022年5月,肖某邀約被告人李某提供銀行卡幫助收取、轉移網絡賭博資金,并按銀行卡流水比例給予被告人李某傭金。在明知銀行卡不能出租、出借、售賣的情況下,被告人李某還是同意了,于2022年5月至2022年6月期間將自己名下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卡提供給肖某用于收取、轉移網絡犯罪所得資金。
同時在肖某的邀約下,被告人李某為獲取更多的傭金,找到自己的兩名朋友(另案處理)一同出租銀行卡給肖某用于收取、轉移網絡犯罪所得資金。
經查明,被告人李某及其兩名朋友3人共出租銀行卡4張,共轉移資金1100余萬元。被告人李某從中非法獲利30000余元。
案件審理
長順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定,被告人李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對被告人李某30000余元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后上繳國庫。

法官說法
法官提醒廣大群眾,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切勿貪圖小便宜走偏門,以免因小失大。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銀行卡、身份證、手機卡、網銀U盾等,不輕易借給別人使用,更不要出售給他人使用,否則有可能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的幫兇,構成犯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