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中旬,被告人王某通過他人在某網絡平臺以每盒5至6元的價格購買20余種性保健品,并曾在紫云縣座馬河趕集時賣出3盒,獲利20余元。
2022年8月31日,長順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在開展聯合檢查的過程中,在長順縣敦操鄉(xiāng)集貿市場將擺地攤售賣性保健品的王某查獲,現場清點和扣押王某售賣的40余盒性保健品并送抽樣測檢。
經檢測,送檢的性保健品中檢測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2022年9月,長順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以王某涉嫌銷售有害食品,將該案件線索材料移交長順縣公安局。同日,被告人王某主動到長順縣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銷售性保健品的事實。
長順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定,被告人王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扣押在案的40余盒性保健品,由長順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予以銷毀。
法官說
“西地那非”俗稱“偉哥”,與他達拉非、金陽堿等藥物都屬于俗稱的“壯陽藥”,作為一種處方藥,必須在醫(yī)生指導下使用。不當使用可能會傷害消化、血液、淋巴及神經等系統(tǒng),同時“西地那非”已被列入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第一批)》中,系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使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