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順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涉及詐騙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偷越國(邊)境罪的案件。兩被告人受“高薪”引誘,偷渡至緬甸從事“殺豬盤”活動。最終,二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十個月、一年零十個月不等,分別并處罰金20000元、15000元。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在詐騙窩點的王某聯(lián)系賈某,以高薪為誘餌,不僅引誘賈某偷渡到緬甸從事電信詐騙活動,還承諾負責偷渡費用。賈某為了快速獲取財富,答應了王某的邀約,準備偷渡前往緬甸。2020年9月11日,賈某在詐騙人員的精心安排下,順利抵達詐騙窩點,開始從事“殺豬盤”詐騙活動。
2020年10月,張某得知同寨的賈某在緬甸工作收入頗豐,便與賈某取得聯(lián)系。賈某以高薪誘惑張某,而張某明知偷渡到緬甸從事的工作屬于違法犯罪行為,但為了獲取高額報酬,依然答應了賈某。2020年10月7日,在詐騙人員的安排下,張某抵達詐騙窩點,也開始從事“殺豬盤”詐騙活動。
【裁決結(jié)果】
長順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賈某、張某分別犯詐騙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偷越國(邊)境罪,根據(jù)案件情況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分別判處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零十個月、一年零十個月,分別并處罰金20000元、15000元。
【法官說法】
在本案中,兩名被告人受到“高薪”誘惑,在明知違法的前提下仍偷渡前往緬甸參與“殺豬盤”活動,情節(jié)嚴重,應當受到法律制裁。
法官提醒,切勿因所謂的“高薪”鋌而走險,觸犯國家法律,必須堅守道德與法律的底線,依靠合法的方式獲取財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三百二十二條【偷越國(邊)境罪】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偷越國(邊)境,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