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會,要懂法知法,非法販賣個人信息,這樣的糊涂事也能犯,那只能獎勵一副“銀手鐲”了。
近日,惠水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件,被告人張某、王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刑。
簡要案情
2023年5月,王某向張某借了1700元急用,同年6月,在張某進行催要借款時,王某將自己于2022年在貴陽某學校從事招生工作時獲得的一份9700余條學生的個人信息提供給了張某,二人因此默認抵消借款。之后,張某將這份個人信息非法出售給了何某,并從中賺取了8800元。案發(fā)后,王某和張某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案件審理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王某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二人的行為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根據(jù)被告人張某、王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xiàn),作出以下判決:
被告人張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9000元;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二人違法所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
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