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以每小時幾百元的價格提供手機卡給他人撥打詐騙電話,只要提供手機卡躺在家里就能賺錢,“志同道合”的潘某甲和潘某丙(另案處理)沾沾自喜,為自己找到了一個“生財之道”而高興。
2023年9月,被告人潘某甲先后邀約其女朋友蒙某(另案處理)和被告人潘某乙辦理電話卡后提供給上游用于撥打詐騙電話。9月21日至25日期間,被告人潘某丙(另案處理)負責對接上線,利用自己和潘某甲的手機,通過插入蒙某、被告人潘某乙的電話卡提供給上線遠程操控撥打詐騙電話,并由潘某丙(另案處理)負責收取上家轉給的好處費后再轉給其他人。其中已查明涉及刑事詐騙金額13000元,被告人潘某甲獲利14420元,被告人潘某乙獲利5900元。
判決結果
荔波縣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仍為其犯罪提供通訊幫助,詐騙他人財物130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鑒于其二人系從犯,被告人潘某乙具有自首情節(jié)。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潘某甲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潘某乙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追繳違法所得。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第三項: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手機卡、通訊工具的;
2.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3.制作、銷售、提供“木馬”程序和“釣魚軟件”等惡意程序的;
4.提供“偽基站”設備或相關服務的;
5.提供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shù)燃夹g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的;
6.在提供改號軟件、通話線路等技術服務時,發(fā)現(xiàn)主叫號碼被修改為國內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公共服務部門號碼,或者境外用戶改為境內號碼,仍提供服務的;
7.提供資金、場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幫助的;
8.幫助轉移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套現(xiàn)、取現(xiàn)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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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潘某甲辯稱不知道其行為是詐騙,可在法官問到為何只是提供電話卡竟然在短時間內獲取了如此高的報酬時,卻沉默不語。
一些剛出社會的年輕人,缺乏社會經驗和風險意識,為了蠅頭小利不惜將自己的銀行卡、電話卡提供給犯罪分子使用,這無疑是為電信網絡詐騙等經濟犯罪提供犯罪工具,為虎作倀。
在此提醒大家: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切勿輕信“只要兩部手機就能日賺千元”“提供手機卡躺在家里就能賺錢”等誘惑;廣大群眾在日常生活中,應注意不將個人證件隨意轉借他人,不隨意告知他人自己的個人信息,自己申請的卡不轉賣他人,保護好個人隱私和名下的手機卡、銀行卡,避免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