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2024年5月17日11時,石某某到黃某某經營的手機店內表示想購買新手機,黃某某拿出三臺新手機放在柜臺上供石某某挑選,并耐心向石某某介紹手機的性能,因店內客人較多,石某某趁黃某某接待其他客人之際,順手牽羊將放在柜臺上的一部黑色榮耀牌手機放進自己的褲兜后離開。黃某某發(fā)現(xiàn)手機不見后報警求助,民警經過監(jiān)控排查鎖定石某某,隨后將石某某抓獲,并在石某某身上查獲被盜手機。
經查,石某某在2024年5月至7月,有兩次侵犯他人財物的行政違法行為。2024年10月31日,荔波縣人民檢察院對石某某提起公訴,最終石某某以盜竊罪被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在處理石某某的案件中,荔波檢察秉持輕罪不輕罰理念,這彰顯了法律威嚴,為類似案件立標,鞏固法律核心地位,體現(xiàn)社會公正的普適性,增強民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起到了警示公眾遵紀守法、勿存僥幸心理的作用,提醒民眾增強防范意識。今后工作中檢察機關還將繼續(xù)依法履職,保障公民權益、維護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