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頭息”,即預扣利息,也就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常發(fā)生在民間借款中,群眾常常因資金問題無奈以“砍頭息”方式借款,由于借貸合同多為雙方自行約定,而忽略了“砍頭息”的違法性和對自身權益的侵害,其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砍頭息”作出了具體的規(guī)定,跟著案例一起去看看吧。
【案情簡介】2019年10月,貴州省龍里縣灣灘河鎮(zhèn)六廣村韋某強,向同村胡某剛借款32700元,借款金額包含“砍頭息”(實際借款27300元)約定3個月還款,同時,韋某強朋友劉某友為此次借款作擔保。到還款日期,韋某強沒有還款,且一直聯(lián)系不上,胡某剛窮盡方法也找不到人。隨后,胡某剛向擔保人劉某友要求還款。雙方就還款數(shù)額發(fā)生糾紛,并于2024年4月向灣灘河鎮(zhèn)鎮(zhèn)級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鎮(zhèn)調委會”)申請調解,希望能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此事。
【調解】鎮(zhèn)調委會受理此案后,指派調解員對案件展開初步了解。在查看相關借款證據和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闡述后,調解員梳理出了本案爭議的焦點:1.借款的合法性;2.應還款數(shù)額。
根據前期掌握的情況,調解員采用“背靠背”與“面對面”調解相結合的方式化解矛盾。先將糾紛雙方分開,逐個進行談話。在溝通過程中,調解員得知劉某友在面對胡某剛的還款要求時,自己表示愿意承擔債務人韋某強的借款,但只愿意還款實際借款金額27300元。隨后調解員在跟胡某剛溝通中,將劉某友的還款意愿向其說明,并對胡某剛的借款行為及還款數(shù)額進行了法律解讀,告知其還款數(shù)額應是實際借款數(shù)額27300元,胡某剛在了解到相關法律規(guī)定后,認同劉某友還款實際借款金額27300元。
在分開化解爭議數(shù)額后,調解員組織雙方面對面溝通,針對雙方訴求進行調和,最終劉某友還款數(shù)額為實際借款數(shù)額27300元。在調解成功后,調解員組織雙方簽訂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并積極引導雙方申請司法確認,進一步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調解員說法】隨著借貸方式和收費名目多樣化,“砍頭息”常以會員費、服務費、手續(xù)費、商場返現(xiàn)等名目出現(xiàn),這些實際都是“包裝”后的“砍頭息”,都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在面對借款時,應避免“砍頭息”借款,以合法合規(guī)的借款方式借款。
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所以也提醒大家在民間借款時,務必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約定利率,否則法律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