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塘縣公安局成功破獲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抓獲犯罪嫌疑人1名,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財產安全。
平塘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在梳理一起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線索時發(fā)現,多名涉詐嫌疑人將涉案資金取現后均交給朱某某。經進一步分析發(fā)現,朱某某在貴州有活動軌跡。11月11日,在仔細布控后,民警成功將朱某某抓獲。據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交代,其先物色取現人員,用于接收詐騙資金,再讓取現人員到銀行網點取現,最終由其負責將取出的現金匯總交于上家,并從中獲利。
經訊問,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對自己幫助詐騙分子轉移涉詐資金并從中非法獲利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知識小課堂:
1.什么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答:《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2.除了對明知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外,還有什么方法也可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答:其他方法包括居間介紹買賣,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物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協助轉移資金,匯往境外等。
3.什么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答:犯罪所得是犯罪直接得到的,既包括通過盜竊、詐騙、搶奪等侵財犯罪獲得之物,也包括通過其他犯罪獲得之物。
4.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有什么區(qū)別?
答: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銀行卡進行支付結算等幫助的,構成幫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提供銀行卡并有代為轉賬、套現、取現等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警方提示:
幫助詐騙團伙“取現”而從中非法獲利,實質是幫助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團伙進行“洗錢”,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請廣大群眾切勿因蠅頭小利而淪為犯罪分子的“幫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