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是自熱生態(tài)系統(tǒng)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生態(tài)平衡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打鳥”看起來像是“小事”,實則是違法犯罪的“大事”。貴州省凱里市三名男子為了追求刺激捕獵野生鳥類,最終承擔嚴重的違法后果。
案件回顧
6月15日,甕安縣公安局天文派出所接群眾報警稱:“有人在轄區(qū)捕鳥,請公安機關出警查實。”
接警后,天文派出所聯合永和派出所、食藥環(huán)偵大隊迅速趕赴現場,并在三名男子有可能出現的山林里摸排,在經過30余分鐘的摸排走訪后,民警在甕安縣天文鎮(zhèn)天文村關家坳村民組某山林將犯罪嫌疑人吳某、黎某和何某三人當場抓獲,現場查獲狩獵工具一套,鳥籠兩個,野生鳥類28只。
經訊問:吳某(貴州省凱里市人)、黎某(貴州省凱里市人)、何某(貴州省凱里市人)三人對2024年6月15日11時許相互邀約后,在甕安縣天文鎮(zhèn)天文村關家坳村民組某山林通過使用手機鳥叫錄音引誘,采用“粘鳥網”捕鳥的方式進行非法狩獵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通過甕安縣林業(yè)局認定吳某、黎某等三人捕鳥使用的“粘鳥網”為禁用工具,同時,三人所獵獲的鳥為國家三有保護動物的“灰喉鴉雀”,并出具相關的認定說明書。在三人和當地群眾的見證下,林業(yè)部門工作人員將獵鳥28只灰喉鴉雀放歸自然。
目前,犯罪嫌疑人吳某、黎某和何某因涉嫌非法狩獵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民警提醒: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危害寶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銷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損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非法獵捕、收購、運輸、銷售陸生野生動物罪】違反野生動物維護治理法規(guī),以吃用為目標非法獵捕、收購、運輸、銷售第一款規(guī)定以外的在野外環(huán)境自然生長生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