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水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盜竊罪案件,一男子曾六次被判處刑罰,又因盜竊罪再次“七進宮”。
簡要案情
一個人不能在同一個地方跌倒兩次,說的是應吸取教訓,避免再犯類似錯誤,但年僅29歲的羅某卻把盜竊當成一種“職業(yè)”。有著“超強履歷”的他,從2008年至今,曾六次被判處刑罰,其中五次為盜竊罪。本應悔改,但他出獄僅六天,又見財忘法重操舊業(yè)。2023年7月,羅某分別在惠水縣漣江街道、好花紅鎮(zhèn)、蘆山鎮(zhèn)等多地盜竊電瓶車、摩托車、洗衣機、麻將機等,后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
案件審理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被告人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羅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據(jù)此,判決被告人羅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法官說法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好逸惡勞,好吃懶做不能成為盜竊的理由。被告人羅某自2008年以來,多次實施盜竊等犯罪行為,屢教不改,每次刑滿釋放后不久便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可以說被告人羅某前腳剛邁出鐵窗,后腳又踏進看守所。被告人沒有想過通過勞動去創(chuàng)造財富,卻想著不勞而獲,鋌而走險,實施盜竊犯罪行為,等待他的將是第七次鐵窗生涯。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