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逢年過節(jié)、朋友聚會參加宴請,喝幾杯酒助興,本是高興的事,但總有一些人,飲酒后不注意把控自己,結果酒后失言、酒后失態(tài)、甚至酒后滋事,造成嚴重后果。近日,平塘縣人民法院通過釋法析理成功調(diào)解一起因醉酒鬧事產(chǎn)生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
案情簡介:原告黃某某與被告楊某某素不相識。2023年7月29日19時24分,原告黃某某在平塘縣新舟花園XX小區(qū)門口散步,與醉酒的楊某某發(fā)生碰撞,遭到楊某某無故毆打。原告報警后,平塘縣公安局以尋釁滋事對楊某某處以10日行政拘留。黃某某因被毆打致傷住院治療5天。事后,雙方因賠償再次發(fā)生爭議,原告訴訟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共計39983.44元。
法官閱卷后發(fā)現(xiàn)案情并不復雜,黃某某作為受害方怨氣較大,但仍有調(diào)解空間。在法官的調(diào)和下,被告楊某某認識到醉酒毆打原告是違法行為,不僅要承擔行政責任接受公安機關行政處罰,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自己醉酒無故毆打原告的違法行為,傷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權;原告黃某某也考慮到被告也因自己的錯誤受到了行政拘留懲罰,現(xiàn)在也后悔當初的行為,有誠意與自己和解,愿意賠償損失。最終,在法官的協(xié)調(diào)下,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8071元,案件順利調(diào)解。
法官說法:酒醒之后,才發(fā)現(xiàn)犯下大錯,為時已晚,給他人造成損害,也給自己及家人造成重大損失。也許有人會說喝醉了,干了什么都不知道,自己因醉酒失去理智,頭腦不清醒,不會承擔責任。這其實是錯誤的,因為法律規(guī)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如不構成犯罪,給他人造成損失,也要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飲酒當量力而行,適可而止。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九十條規(guī)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jù)行為人的經(jīng)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